一、总则
1、为了及时妥善地处理学校发生的各类事故,全力维护学校的安全与稳定,根据省教育厅转发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》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订立本制度。
2、需要报告的事故包括食物中毒、传染病流行、安全事故和师幼非正常死亡事件等。
二、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
1.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(件)发生的时间、地点(校内或校外)、中毒人数、中毒原因、主要症状、采取的措施和处理结果等。
2、传染病流行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传染病开始流行的时间、地点、感染人数、主要症状、卫生医疗机构的初步诊断结果、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处理结果等。
3、安全事故及教职员工、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(件)原因、采取的措施和处理结果等。
三、事故报告的程序和要求
1、发生食物中毒、传染病流行、安全事故、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,单位的分管领导应立即用电话报告学校长和经区教体处办公室;之后,尽快赶到事发现场,进行紧急处置,并在事发1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,报送经区教体处、卫生、公安等相关部门。
2、学校校长、常务副校长等部门在获悉学校发生事物中毒、传染病流行、安全事故、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,应详细了解情况,在积极协助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师生进行救治的同时,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造成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,及时追踪了解事故的发生发展情况,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逐级报告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。
3、学校的有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对学校发生的事故情况进行通报,做到警钟长鸣,尽力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。
四、处罚
1、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实事求是、尊重科学的原则,及时、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,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。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,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。
2、对发生食物中毒、传染病流行、安全事故和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,隐瞒不报、谎报或者缓报的,要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;对造成严重后果的,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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